2020年有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0-2-21 18:19:58 来源:www.dgtannet.com 浏览次数:1201
本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4个专门有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文件,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十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从2020年1月1日施行,截止日期另行公告。东莞登尼特持续为您获悉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如需了解更多财税讯息,公司注册、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等业务请拨打热线电话0769-8786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