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复审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更新时间:2017-10-11 10:04:52 来源: 浏览次数:889
商标驳回复审指的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被驳回时,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申请。商标复审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是由商标注册人因不服商标局的审核结果而提出的,所以需要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商标复审材料。
我国商标局对于商标复审的情况做了如下的区分: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商标复审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
2、商标复审申请书;
3、商标明确的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4、委托代理组织,并提交商标复审委托书;
5、注册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常见的商标复审主要有商标异议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注册复审三种情况,
第一种,商标驳回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复审
第二种,商标异议复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种,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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