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更新时间:2017-9-26 12:08:24 来源: 浏览次数:915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概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评估主体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报批、改革的牵头、工作的实施等有关部门是负责组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估工作的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评估内容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
(二)是否符合本省、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
(三)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四)对所涉及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五)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评估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
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
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
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公平和效益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评估范围
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包括事项:
(一)涉及档案保管、利用、征集方面的事项。
主要是涉及范围广、影响面较大的征集方式的改变、调整等。
(二)涉及重大档案法规政策的事项。
主要是涉及较多部门、涉及较多人员的档案政策的制定、调整和落实的事项。
(三)涉及重大档案违法案件、处罚的事项。
主要是涉及重要档案的违法案件和档案行政处罚的实施等。
(四)涉及档案系统多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主要是涉及档案系统干部职工的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
(五)其他涉及较多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评估程序
包括:
(一)制定评估方案
由评估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组织调查论证
评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将拟决策事项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三)确定风险等级
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B级;部分人民群众意见有分歧的,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评估为A级和B级的,评估主体要制定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
(四)形成评估报告
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评估主体就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集体研究审定
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审定。评估主体将评估报告、化解风险工作预案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审批,由会议集体研究视情况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对已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要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哪些项目需要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在民生方面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等政策重大调整;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2)在环境和自然灾害方面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3)评估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作为重大事项责任主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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