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外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更新时间:2016-4-12 9:23:17 来源: 浏览次数:1279
东莞外商公司注册咨询电话:18029190123 0769-87869998
东莞外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仅限于公司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
4.公司解散的证明文件:
◆ 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7.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无需提交有关解散及清算的材料。
3.第10项材料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